信息分类
当前位置:温县信息网 > 热点资讯 > 温县新闻 >  县政府出台《关于推动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

县政府出台《关于推动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

发表时间:2016-06-22 12:29:39  来源:温县信息网  浏览:次   【】【】【
5月31日,温县人民政府出台《关于推动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温政〔2016〕12号)。该《意见》共13条包含五个方面内容,最大亮点是鼓励农民进城购房,可享受每平方米120元资金补贴。同时,实施财政补贴政策,今年城区居民购房可享受契税总额50%补贴。 该《意见》鼓励农民进城购房。2016年度,农民进城在城区购买已取得商品住房预售许可证且在房管部门备案的新建商品住房,在足额缴纳契税后,可享受每平方米120元资金补贴。

农民进城购房可享受每平方米120元资金补贴

      5月31日,温县人民政府出台《关于推动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温政〔2016〕12号)。该《意见》共13条包含五个方面内容,最大亮点是鼓励农民进城购房,可享受每平方米120元资金补贴。同时,实施财政补贴政策,今年城区居民购房可享受契税总额50%补贴。

      该《意见》鼓励农民进城购房。2016年度,农民进城在城区购买已取得商品住房预售许可证且在房管部门备案的新建商品住房,在足额缴纳契税后,可享受每平方米120元资金补贴。

      鼓励引导农民参加公积金缴存。有关部门为进城务工农民开设缴存账户建立“绿色”通道,及时为缴存农民工流动办理接续、转移手续。用工单位要将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全部纳入住房公积金覆盖范围,依法保障其享受住房公积金政策。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监督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关系的企业,按时为农民工缴纳公积金。支持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农民工利用公积金贷款,购买商品住房,改善住房条件,扩大住房消费。

      农民进城购房可自主选择在原籍或购房所在地申请居民常住户口,原享受的医疗、集体经济收益等权益不变。申请登记为购房所在地居民户口的,其共同居住的父母、配偶、未婚子女可随迁进城办理居民户口,并保留原有宅基地,依法享有宅基地使用权。

      农民进城购房后,县教育部门按进城农民要求及时办理子女转学手续。取得居住证后,其子女进城接受义务教育的,享有与城镇居民子女同等待遇。农民进城购房凭购房手续由县教育部门统筹安排子女入学,学校不得拒绝,不得收取政策规定外的额外费用。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要积极组织进城农民采取团购等方式购买商品住房,团购超过一定规模的,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给予适当比例优惠,降低购房成本,减轻农民购房负担。

      该《意见》规定,对农民进城购买商品住房实施财政补贴政策。2016年度,除农民进城购买商品住房外的其他人员,凡在城区购买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且在房管部门备案的新建商品住房,在足额缴纳契税后,可享受契税总额50%的补贴。

      鼓励高学历人才在城区购房。2016年度,在城区购买已取得商品住房预售许可证且在房管部门备案的新建商品住房,在足额缴纳契税后,硕士研究生学历的购房人可享受每平方米120元资金补贴;博士研究生学历的购房人可享受每平方米140元资金补贴。

      同时,该《意见》还在引导实施棚户区(城中村)改造货币化安置、提升配套服务质量、强化区域部门企业协调联动等方面进行了具体规定 。

      坚持居民自愿原则,对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征迁居民选择货币化安置的,可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一定比例给予补贴,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搬迁的,由辖区政府结合实际给予一定奖励。利用补偿款购买商品住房的,免收产权登记费,其子女可在被征收区域或新购商品住房区域的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入学。利用补偿款购买普通商品住房不超过补偿款的部分免征契税。自主购买普通商品住房实现安置的,免征印花税,其个人取得的补偿款部分按有关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意见》发布之日起,新实施的商品房及城中村(含老城区)、城郊村、棚户区改造等项目,不再配建公共租赁住房。此前已通过土地招、拍、挂方式成交的或经政府批准协议出让的商品房开发及城中村、城郊村、棚户区改造项目,配建公共租赁比例仍按照原有约定执行。

      提升配套服务质量。实施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凡新批商品房预售项目,须建立预售资金监管账户,防范风险,确保购房人权益。加快城镇基础设施尤其是城区道路、供电、供水、供气、环卫、园林绿化等基础设施以及学校、医院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确保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优化人居环境,提高住房品质,增强对农民进城定居的吸引力和牵动力。

      《意见》要求,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进一步加强宣传引导,营造促进农民进城购房、扩大住房消费的浓厚氛围。本意见涉及的各相关部门,要主动配合,细化措施,制订具体实施办法,确保政策落实。

      《意见》强调,要强化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管,严禁开发“小产权房”。对在房地产开发和交易环节中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以及违反有关资质管理规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国土资源部门要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供的处罚信息,限制或禁止其参与新出让房地产用地竞买;并及时将土地市场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信息告知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依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予以相应处罚;对情节严重的,依法注销其资质证书。 

责任编辑:温县信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