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县2名驾驶人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017年4月18日,温县人民法院作出执行决定,因拒不执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将2名驾驶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017年4月18日,温县人民法院作出执行决定,因拒不执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将2名驾驶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驾驶人朱某某、夏某某分别于2016年7月4日和2016年7月29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温县交警大队依法作出处罚决定,但直至2017年3月27日,两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复议,又未起诉,也未自觉履行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为此,温县交警大队于2017年3月27日向温县人民法院行政厅提出了强制执行申请,温县人民法院在对处罚决定书审查后,于2017年4月7日对两人下达了行政裁定书,限两人于一日内按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否则依法强制执行。
4月13日,温县交警大队又因两人不履行裁定书确定的义务,依据《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焦作市公安局关于依法办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案件申请强制执行工作的通知》(焦中法[2017]39号])的精神,向温县人民法院执行厅提出了强制执行申请,温县人民法院于4月14日对案件予以受理,并于4月18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因“拒不执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下达执行决定书,将2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责任编辑:温县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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